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0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件编号:
0 附页页数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
(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中文名称应与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完全一致)
2、申请人地址:
(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地址应与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完全一致)
3、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地址:
4、申请人通信地址:
5、收文语言选择: 0英语 0法语
二、申请人资格:
0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0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0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三、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2、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3、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注册号: 注册日期:
五、优先权(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在先申请所在主管局:
申请号: 申请日期:
六、商标:
(另附同样规格的商标图样两张)
七、其他事项
0要求保护颜色的,请作文字说明:
0立体商标
0声音商标
0集体或证明商标
0商标音译(拼音):
0商标意译(英语或法语):
0商标无含义
八、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范围,可附另页):
1、0商品或/和服务及其类别:
类别 商品和/或服务
2、0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或/和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
指定缔约方 申请保护的类别及商品和/或服务
3、0若以上空间不足,请在方框内标记,并用附页填写
九、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划出该缔约方):
纯协定缔约方 0阿尔及利亚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0阿尔巴尼亚 0亚美尼亚 0奥地利 0阿塞拜疆
0保加利亚 0不丹 0比荷卢 0白俄罗斯
0瑞士 0古巴 0塞浦路斯 0捷克
0德国 0西班牙 0法国 0克罗地亚
0匈牙利 0伊朗 0意大利 0肯尼亚
0吉尔吉斯斯坦 0朝鲜 0列支敦士登 0莱索托
0拉脱维亚 0摩洛哥 0摩纳哥 0摩尔多瓦
0黑山 0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0蒙古 0莫桑比克
0纳米比亚 0波兰 0葡萄牙 0罗马尼亚
0塞尔维亚 0俄罗斯联邦 0斯洛文尼亚 0斯洛伐克
0塞拉利昂 0圣马力诺 0斯威士兰 0乌克兰
0越南 0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0埃及 0利比里亚
0苏丹 0哈萨克斯坦 0塔吉克斯坦
纯议定书缔约方
0安提瓜和巴布达 0以色列 0澳大利亚 0巴林
0博茨瓦纳 0丹麦 0爱沙尼亚 0欧盟
0芬兰 0英国 0格鲁吉亚 0加纳
0希腊 0爱尔兰 0冰岛 0日本
0韩国 0立陶宛 0马达加斯加 0挪威
0阿曼 0瑞典 0新加坡 0土库曼斯坦
0土耳其 0美国 0乌兹别克斯坦 0赞比亚
0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0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 0库拉索 0圣马丁
0菲律宾 0哥伦比亚 0新西兰 0墨西哥
0叙利亚 0印度 0卢旺达 0突尼斯
共_______个缔约方
十、本申请交费方式:
0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
0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
(加盖代理人章戳;无代理人的加盖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和外文申请书应当单面打印填写。
2、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即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3、提交本申请书时,应同时附送:
(1)相应的外文申请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6)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7)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4、外文申请书的选用: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不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其它指定情况,选用MM3 表格。
5、外文申请书可选择英文或法文填写。
6、商标局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商标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7、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纳的,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或加纳工业产权局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申请费可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商标局转交;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国际局的通知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