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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正文格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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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aotm.cn [ 2011/2/12 14:15:28 ]
上一条 下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雷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不服商标局对其于2010年 4月15日提交的在第25类指定的“围巾,服装,童装,领带,鞋,帽,足球鞋,皮带(服饰用),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图形”商标(申请号8208710,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信封无邮戳送达日期依法视为2010年10月30日,发文编号ZC8208710BH1)及其理由“该商标与毛伟杰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47757号‘易拓骑师ELLIOTT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现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提起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法第八条所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的可视性标志
首先,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商标组成和显著性要求的规定,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那么,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申请商标“ ”,其整体图形构成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构成规定的要求,是依法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图形标志。
其次,从申请商标的整体标样上看,其图形设计醒目并富有抽象而原始之美感,可识别性强,整个内容也具有强烈的独创性。另外该商标整体元素架构非常合理,其外观的视觉冲击力也很强,并饱含着申请人独创且便于识别和记忆的设计构思。该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具有强烈而直观的识别特征。
因此,申请人对独创的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5类指定的所有商品上是依法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和实际使用没有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相冲突,也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以下是申请商标的商标图样:
  
以下是引证商标的商标图样:
              
如上所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比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首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元素构成上看,两者有各自的显著特征并有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是由一个小飞侠驾驭一只陆上爬行的龙的抽象图腾画构成的纯图形商标。整个申请商标不但在内容上容易识别,且其中的图形富有简约、随意、抽象之美感,整个图形给人的整体感官印象因是用抽象图腾画的形式来呈现而异常深刻。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仅集中体现在小飞侠驭龙的抽象图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更体现在小飞侠驭龙图形整体架构的外观上。而引证商标则由中文“易拓骑师”和英文“ELLIOTTBOY`S”上下结构包围一个礼帽男子骑豹的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特征也仅仅分散地体现在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上而已。申请商标的构成内容、图形的表现形式以及整体构成元素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在整体外观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更加明显,如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的对比在外观上一目了然。很难想象申请商标会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而言有其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在整体上很容易把两者区别开,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次,从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体现出的含义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迥然不同。申请商标的构成元素来源于一个由申请人独创描绘的小飞侠驾驭一只陆上爬行的龙的抽象图腾。为增强整个申请商标的独创特征和视觉上的显著性,申请人把中国传统的龙形象设计为短身并在陆地上爬行的状态,然后引用了小飞侠彼得潘的卡通形象作为驾驭这条龙的驭手,整体图形简约随意而真切地诠释描绘了一个中西合璧的图腾。那么申请商标的含义也是由这个小飞侠驭龙的图腾图形来承载和体现的,申请商标的独创性也正体现于此。而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则来源于中文“易拓骑师”、英文“ELLIOTTBOY`S”和一个戴着礼帽的男子骑豹图形的组合,整个引证商标的含义也好似名叫“易拓”的骑师的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
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创意来源不同的基础上所表达的含义也有明显的区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在理解商标含义时的混淆。
最后,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上比对也一定有所不同。引证商标从它的整体识别而言因含有可认读的文字部分而仅仅呼叫为“易拓骑师”或者“ELLIOTTBOY`S”,而消费者在面对申请商标因是由独创且抽象的图形为构成内容,并根据其理解而有包括“小飞侠驭龙”发音在内的各种呼叫,但绝对不会与引证商标的呼叫相同或者相似。
如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因双方构成内容的区别而有相对的不同,一定不会有绝对的相同,一般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呼叫两商标时听觉上的混淆。
综合上述几点,从整体构成的元素内容和外观上、商标本身的含义和表现形式上、甚至消费者对商标呼叫的听觉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有很大的差异,申请商标未构成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另外,就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存在着足够的区别,商标本身不会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为引证商标情况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情况的出现。
那么,申请商标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同时,亦没有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规定,申请商标是合法的能够由商标局在全部申请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在不考虑商标整体构成以及在形、意、音上综合区别而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是不符合消费者客观识别标准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是错误的。
三、随着广大消费者商标意识的增强与商标法律观念的提高,判断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应当充分地从一般消费者识别和认读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来衡量
随着越来越多消费者商标意识的提高,对“牌子”与“牌子”的区别也越来越关注,甚至辨别品牌来选择商品。商标与商标之间稍微显得异样,消费者便会发觉。有些以往会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因现代社会信息的不断膨胀,各种信息的快速传递使得人们接受事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快,事物的细化也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人们区别事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从而很难使消费者引起误认和混淆。这样判断商标近似的尺度就应该与时俱进,随之放宽。
那么善意申请且独创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对于消费者而言是绝对不会超出他们判断能力之外的,这样也就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从消费者客观识别和认读商标的角度讲也不应该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近似商标。相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容易识别且容易区分的不同商标,这正是体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之所在。
结语与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注册是申请人善意、合法的行为,申请商标是依法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并不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相冲突,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不构成近似。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驳回决定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法裁决,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申请的全部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以至最终核准注册为盼。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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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2 14:15:28 来源:haot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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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雷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不服商标局对其于2010年 4月15日提交的在第25类指定的“围巾,服装,童装,领带,鞋,帽,足球鞋,皮带(服饰用),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图形”商标(申请号8208710,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5日,邮寄送达信封无邮戳送达日期依法视为2010年10月30日,发文编号ZC8208710BH1)及其理由“该商标与毛伟杰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47757号‘易拓骑师ELLIOTT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现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委提起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的显著特征,是商标法第八条所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的可视性标志
首先,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商标组成和显著性要求的规定,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那么,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申请商标“ ”,其整体图形构成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构成规定的要求,是依法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图形标志。
其次,从申请商标的整体标样上看,其图形设计醒目并富有抽象而原始之美感,可识别性强,整个内容也具有强烈的独创性。另外该商标整体元素架构非常合理,其外观的视觉冲击力也很强,并饱含着申请人独创且便于识别和记忆的设计构思。该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具有强烈而直观的识别特征。
因此,申请人对独创的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5类指定的所有商品上是依法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和实际使用没有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相冲突,也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以下是申请商标的商标图样:
  
以下是引证商标的商标图样:
              
如上所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具体比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首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元素构成上看,两者有各自的显著特征并有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是由一个小飞侠驾驭一只陆上爬行的龙的抽象图腾画构成的纯图形商标。整个申请商标不但在内容上容易识别,且其中的图形富有简约、随意、抽象之美感,整个图形给人的整体感官印象因是用抽象图腾画的形式来呈现而异常深刻。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仅集中体现在小飞侠驭龙的抽象图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更体现在小飞侠驭龙图形整体架构的外观上。而引证商标则由中文“易拓骑师”和英文“ELLIOTTBOY`S”上下结构包围一个礼帽男子骑豹的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特征也仅仅分散地体现在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上而已。申请商标的构成内容、图形的表现形式以及整体构成元素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在整体外观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更加明显,如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的对比在外观上一目了然。很难想象申请商标会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而言有其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在整体上很容易把两者区别开,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次,从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体现出的含义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迥然不同。申请商标的构成元素来源于一个由申请人独创描绘的小飞侠驾驭一只陆上爬行的龙的抽象图腾。为增强整个申请商标的独创特征和视觉上的显著性,申请人把中国传统的龙形象设计为短身并在陆地上爬行的状态,然后引用了小飞侠彼得潘的卡通形象作为驾驭这条龙的驭手,整体图形简约随意而真切地诠释描绘了一个中西合璧的图腾。那么申请商标的含义也是由这个小飞侠驭龙的图腾图形来承载和体现的,申请商标的独创性也正体现于此。而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则来源于中文“易拓骑师”、英文“ELLIOTTBOY`S”和一个戴着礼帽的男子骑豹图形的组合,整个引证商标的含义也好似名叫“易拓”的骑师的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
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创意来源不同的基础上所表达的含义也有明显的区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在理解商标含义时的混淆。
最后,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上比对也一定有所不同。引证商标从它的整体识别而言因含有可认读的文字部分而仅仅呼叫为“易拓骑师”或者“ELLIOTTBOY`S”,而消费者在面对申请商标因是由独创且抽象的图形为构成内容,并根据其理解而有包括“小飞侠驭龙”发音在内的各种呼叫,但绝对不会与引证商标的呼叫相同或者相似。
如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因双方构成内容的区别而有相对的不同,一定不会有绝对的相同,一般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呼叫两商标时听觉上的混淆。
综合上述几点,从整体构成的元素内容和外观上、商标本身的含义和表现形式上、甚至消费者对商标呼叫的听觉上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有很大的差异,申请商标未构成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另外,就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存在着足够的区别,商标本身不会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为引证商标情况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情况的出现。
那么,申请商标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同时,亦没有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规定,申请商标是合法的能够由商标局在全部申请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在不考虑商标整体构成以及在形、意、音上综合区别而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是不符合消费者客观识别标准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是错误的。
三、随着广大消费者商标意识的增强与商标法律观念的提高,判断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应当充分地从一般消费者识别和认读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来衡量
随着越来越多消费者商标意识的提高,对“牌子”与“牌子”的区别也越来越关注,甚至辨别品牌来选择商品。商标与商标之间稍微显得异样,消费者便会发觉。有些以往会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因现代社会信息的不断膨胀,各种信息的快速传递使得人们接受事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快,事物的细化也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人们区别事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从而很难使消费者引起误认和混淆。这样判断商标近似的尺度就应该与时俱进,随之放宽。
那么善意申请且独创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对于消费者而言是绝对不会超出他们判断能力之外的,这样也就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从消费者客观识别和认读商标的角度讲也不应该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近似商标。相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容易识别且容易区分的不同商标,这正是体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之所在。
结语与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注册是申请人善意、合法的行为,申请商标是依法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并不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相冲突,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不构成近似。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驳回决定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法裁决,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申请的全部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以至最终核准注册为盼。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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